第四章、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材料,第三十四条,各代表团应当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整理后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报告,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各项报告进行修改,经主席团或者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后,印发会议。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起草关于有关工作报告决议草案,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后.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市人民政府反馈的处理情况应当写进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报告中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三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八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