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选举 罢免和辞职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候选人。不同代表团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产生,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 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一条,提名或者推荐候选人应当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四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选举时 应当设秘密写票处.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依法个别任命。补选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时,补选程序和方式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四十四条,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第四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 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前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 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第四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终止的,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被罢免,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须报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 罢免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