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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 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 擅自移植,砍伐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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