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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