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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 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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