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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擅自移植 砍伐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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