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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