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新建标 001-201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2024年
  •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线甲醇可燃气体报警仪校准规范 JJF(新)17-2018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流高压发生器校准规范 JJF(新)10-2018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浇混凝土复合外保温模板应用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XJJ 110-2019
  • 伊犁自治州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
  • 新疆关于实行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实名制数据入库的通知 2015年
  • 昌吉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 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擅自移植 砍伐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 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