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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移植 砍伐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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