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绿地,绿化设施.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 科学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绿化工作绩效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 水务。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 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应当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自行组织义务植树活动.第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绿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绿化知识.倡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环保理念。增强全社会绿化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