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绿地。绿化设施,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实行绿化工作绩效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 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应当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自行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第七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绿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绿化知识、倡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环保理念.增强全社会绿化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