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线甲醇可燃气体报警仪校准规范 JJF(新)17-2018
  •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吐鲁番地区2012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洁净室(区)检测规范 JJF(新)01-2014
  • 乌鲁木齐市天然气用户发展需求管理办法
  • 和田地区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管理(试行)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XJJ 055-2019
  • 昌吉自治州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州建设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湿度变送器校准规范 JJF(新)07-2017
  • 塔城市发改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绿地,绿化设施。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绿化工作绩效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以下统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驻市的石油,石化等央企应当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自行组织义务植树活动、第七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绿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绿化知识、倡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环保理念,增强全社会绿化意识,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