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渔业船舶的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 组织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完善应急处置配套设施建设和遇险人员撤离,安置以及灾后复产配套措施。做好物资储备,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完善渔业船舶防避风浪、风暴潮等灾害预案、定期组织渔业船舶开展应急演练,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业生产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参加培训 第四十八条。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为渔业船舶配备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当配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航行,生产等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 第四十九条,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渔业船舶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服从船长管理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渔业作业防护用具,按照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发现隐患立即向船长报告并及时排除、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渔民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渔业组织 并督促渔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要求.鼓励。支持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提高生产组织化。企业化程度.第五十一条.防避台风 风暴潮期间.风力超过渔业港口抗风等级或者港内船舶数量超过渔业港口容纳能力.危及港内船舶,人员安全的,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疏港,渔业港口经营者.船长应当服从疏港指挥,第五十二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渔业船舶的海难救助。保障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抢险救助体系 制定抢险救助预案。加强统一指挥。整合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通信,船舶救助等设备.建立救助信息网络,加强陆海协同和跨地区协调联动,提升海上抢险救助能力 第五十三条。渔业船舶遇险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立即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其他船舶接到遇险渔业船舶的呼救信号后 应当转发,实施救助、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 指挥救助行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救助行动、接到指令的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救助,第五十四条。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互通名称 国籍和船籍港、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为其从业人员办理渔业互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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