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辖区内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维修 使用,管理以及渔业港口的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依法监管、依港管船、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和渔业港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提升现代化监管能力.推进渔业船舶.渔业港口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数字化 智能化建设,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保障渔业安全生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定人联船和网格化管理制度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渔业船舶和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修造行业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依法检验渔业船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涉海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渔业船舶和渔业港口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远洋捕捞业,扶持提高远洋捕捞能力.对于制造,改造和引进具有先进技术装备的远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控近海和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规模,促进渔业船舶转型升级、制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渔民就业、鼓励渔民因地制宜发展休闲渔业,海洋牧场等其他产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及时播报海浪以及气象预警预报.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渔业船舶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