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广告和展示第五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 不得含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事项,现售登记备案事项不一致的内容.第五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地产广告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房销售意思表示的内容,二.房地产广告含有商品房销售意思表示内容的。应当同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的编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广告应当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资质备案编号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第五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受托人应当查验、核实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商品房项目展示场所的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并在设置之日五日前将展示场所地址以及展示开始时间告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商品房项目已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展示的内容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规定相一致,二。商品房项目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或者正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展示场所墙体和商品房项目模型的显著位置、书面明示建设项目展示内容尚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的现状.三,商品房项目未经预售许可也未经现售备案的 应当在展示场所墙体和商品房项目模型的显著位置,书面明示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现状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投诉监督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