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直接负责金平区、龙湖区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 潮南区,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有资产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民政、税务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区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对特区商品房销售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房销售市场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组织进行业务培训 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自律 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