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预售款监管第四十一条 特区实行预售款监管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并可以委托其下属机构具体承办预售款监管的相关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与开发抵押贷款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特区的商业银行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开立账户后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开户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承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预售款应当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预售款,购房人应当凭开户银行出具的预售款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收款合法凭证。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预售款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存款凭证、预售款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存入监管账户后,方能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款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二,用款计划。三。预售款监管账户对账单,四 用于支付工程款的 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五.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六.其他能够证明法定用途需要资金的资料,第四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审查、并在五日内作出答复,一。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监管账户对账单,二,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以及前一笔款使用情况,三,涉及施工进度的。组织现场查勘.四.核定用款额度.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 设备的。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根据纳税通知或者纳税申报表予以核准用款,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出具核准意见,银行凭核准意见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手续,不同意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除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外、在项目竣工之前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商品房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 设备,以及支付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和法定税费。第四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预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百以及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风险金,核定预售资金的重点监管额度。工程总造价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风险金的具体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状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前款中的工程总造价 应当经工程造价机构核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最低造价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造价低于该标准的、按最低造价标准核定工程总造价,第四十九条,监管账户内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开发贷款,第五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政务网站上公示 第五十一条、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解除预售款监管。第五十二条,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预售款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预售款监管协议的约定扣划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