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管理的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 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兴建建设项目、在下列区域内已经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一 矿山塌陷和矿山开采可能危及周边安全的区域,二、输送石油。含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管道及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以内。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以内。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提高执法人员队伍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者实施报复的 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第三方评定制度,支持 指导、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 管理等安全生产服务活动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第三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分级管理、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