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赠款,四 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五 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第四条,市,区。县 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国土 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负责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并将竣工决算审核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对未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审计、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人员的监督管理,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 完善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交换和共享,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第十条,审计机关可以会同发展和改革 财政 建设,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发展和改革 建设等部门制定,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或者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通报同级审计机关,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检测.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谎报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二、预,概,算的编制 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的筹集 管理,使用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八,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预,概 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二 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时 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三,工程结算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五 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六、竣工决算情况。七、投资效益情况,八。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载明结算完成前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工程价款 并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经审计机关决.结,算审计或者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进行跟踪审计.第二十一条。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5日内告知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或审计人员.因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分项预算的百分之五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派员现场见证,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进行跟踪审计和决 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开展绩效审计、对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报告列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 处罚意见.第二十七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未告知审计机关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