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的原则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实行兵地统一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主要技术负责人对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本部门发展规划,并与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 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 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和整改事故隐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涉及安全生产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第十条.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自治区 州 市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地方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实施和监督执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并发布,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