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2011年5月2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号公告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天山自然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的自然保护区,文物,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天山自然遗产地.是指天山托木尔群峰,博格达群峰,天山中段山脉中按照法定程序划出并公布的自然景观,生态系统。物种栖息地和自然遗产地区域,第四条,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与自然遗产地经济建设 当地居民生产和生活的关系。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 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工作。并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农业 畜牧,国土资源、文化.文物.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自然遗产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三、调查、登记 监测、评估,报告自然遗产保护状况,四.组织开展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科研 科普。教育活动。五,建立动态保护监测系统。及时制止 查处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调剂和补助、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捐赠,捐助等渠道.筹集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天山自然遗产保护事业.第八条.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天山自然遗产地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自然遗产价值的认识 增强自觉保护天山自然遗产的意识,第九条。天山自然遗产资源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山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天山自然遗产的行为、对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作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法破坏行为属实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区域和保护规划.第十条,天山自然遗产地的范围应当按照充分体现自然遗产价值,有效保护和展示自然遗产的原则划定、对天山自然遗产地内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和化石分布区域、冰川等自然遗迹和历史遗迹区域.应当划定生态保护区 自然景观保护区。自然遗迹保护区、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功能区域、在功能区域内,应当明确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展示区。与天山自然遗产地边界相邻接的重要景观区域,以及在功能上对天山自然遗产及其保护至关重要的区域、应当划定缓冲区。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自然遗产地和缓冲区周边设立界桩。界碑、第十一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遗产资源进行普查,筛选,分类.评价 并建立档案.第十二条。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包括总体规划 片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总体规划纳入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 片区规划纳入州,市,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三。详细规划由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 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各功能区域 以及禁建区,限建区.展示区 应当在编制片区规划时予以划定.明确各区域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总体规划应当自天山自然遗产地提名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为五年,片区规划应当自天山自然遗产地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与总体规划有效期相一致.第十三条、组织编制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方案征选等公平竞争方式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设计标准。规范,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四条、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第十五条.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 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活动 第十六条,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第十七条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一,天山自然遗产地、缓冲区,功能区的范围调整的 二.上一层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调整的.三、国务院。自治区批准建设重大工程的。四。经评估 自然遗产资源保护措施.开发利用限制条件以及游客容量等内容需要调整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 砍伐,狩猎 开荒 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 改变.影响山川水系等自然状态。二.破坏自然遗产资源的完整性,真实性、或者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栖息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 三,携带外来物种及其制品 开展驯化,繁殖野生动植物等可能给自然生态带来不良影响、四 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在天山自然遗产地禁建区内 除配置必要的研究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外 禁止进行任何建设活动.天山自然遗产地限建区内,可以建设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设施 天山自然遗产地展示区内、可以建设与游览观光.文体娱乐等活动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按照前款规定实施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保护方案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并经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天山自然遗产地详细规划已经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布局与规模的、可以不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游览观光 文体娱乐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天山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各项制度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科学研究、设置户外广告等活动的.应当经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开展大型演出、影视拍摄活动的 应当提交活动计划和生态保护方案。并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生态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使用条件.范围,期限 保护事项,恢复义务 履约保证等内容.第二十一条.在天山自然遗产地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应当确保自然遗产价值不因人为活动受到不良影响,第二十二条,天山自然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应当兼顾自然遗产地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当地居民采用有益于自然遗产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优先吸收当地居民参与自然遗产保护.维护等工作。按照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必须迁出当地居民的,有关州 市 县。市、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拟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妥善安排迁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天山自然遗产地的道路,游览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选择投资者。采用特许经营选择投资者的、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餐饮.住宿、销售纪念品,民俗展示。文体娱乐等项目,由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按照保护规划 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天山自然遗产地集体组织,当地居民享有优先权。第二十四条,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片区规划。确定游览期限 游览区域的游客接纳量 在防火区域.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识。配置有关设备和设施、加强缆车。索道 游览车船等交通游览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的原生生态系统,濒危特有物种栖息地 自然遗迹生态失衡或者受到威胁。需要采取人为干预措施的、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工作方案后,方可实施,天山自然遗产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并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天山自然遗产地的有关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组织编制,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 修改 公布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三,在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批准前.擅自批准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 生产经营活动的.四.出让或者变相出让天山自然遗产资源的 第二十七条.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不履行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职责的,二。对不符合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的建设活动和其他活动予以批准的,三、在赋予天山自然遗产资源特许经营权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难以恢复原状的严重破坏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改变、影响山川水系等自然状态的、二。破坏自然遗产资源的完整性、真实性。或者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栖息进行工程建设,游览开发 生产经营的,三、携带外来物种及其制品 开展驯化,繁殖野生动植物等给自然生态带来不良影响的、四.除配置必要的研究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外,在禁建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进行砍伐 狩猎,开荒 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改变,影响山川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的.由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 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擅自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科学研究 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未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大型演出 影视拍摄等活动的。由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已经处罚的。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不得重复处罚.天山自然遗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实施相关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