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定期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组织开展救援,做好善后处理,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八,向本单位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 宣传 教育培训和奖励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 物资的储备.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当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工会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交通.建设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总监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已经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可以不设置安全总监、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放射性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重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第十八条。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建设项目和产生或者存在涉爆粉尘、放射性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专门规划的区域内实施.工业园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监控和治理,并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一.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三,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四,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六,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 数量、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将危害特性,应急措施告知受重大危险源威胁的周边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进行危险识别。风险评估.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作业人员危险作业资格 条件及其身体。心理状况符合现场作业要求、二.确认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确认作业人员掌握危险因素。操作规程、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负责现场作业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理.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佩戴 使用.保管。报废等要求以及各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 型号 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行业 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带班负责人、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责令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及时组织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 应当对承包方 承租方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查验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告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 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四、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在临街 临交通道路和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标牌或者搭建的构筑物 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障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举办活动期间,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员不超过控制数量、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配置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并对游客流量,流向作出预测预报、及时采取控制和疏导措施,高空旅游观光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规定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发出警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开展疏散演练。第三十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第一季度通过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公开上一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主要负责人职责履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安全生产报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