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组织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 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第四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及更新.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相关记录。第四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第四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自治区关于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复。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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