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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充水试压或者预供热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符合集中供热条件的热用户申请供热。供热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热用户有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热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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