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 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 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 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