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 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 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 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 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