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 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 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 一 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 井盖 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 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 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八 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