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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 养护责任 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 养护责任 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 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 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 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 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 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 一 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 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 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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