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 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 及时维修维护 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 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 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 挖坑 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 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