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 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 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 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 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 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 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 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 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 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