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 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 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 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 养护 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 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 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 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 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 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七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