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 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 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 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 车库等 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 一 破坏或者擅自改装 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 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 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