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 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 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 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 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 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 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