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 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 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 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 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 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 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 热用户室内 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 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 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七 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