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 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 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 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 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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