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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 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 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 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 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 掘土或者打桩.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八 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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