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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 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 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 三 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 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 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 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 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 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 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 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 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 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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