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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推行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一体化经营管理的体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二条、供用热设施的维修 养护责任、按照以下方式划分。一,供热企业建设或者接收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二,用热设施和尚未移交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三.其他供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供用热合同约定,保修期内的供热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档案 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因供热设施损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热用户应当加强用热设施安全检查 及时维修维护,确保用热设施运行安全可靠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水电专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供热设施用房,水电等供热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 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 开挖道路或者城市绿地等的,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相关行政审批可以事后办理,第三十六条、热用户室内.含储藏室,车库等.供用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热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入户,含储藏室,车库等。抢修作业的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三,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设施连接、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 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七,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八,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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