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热企业经营活动.供热质量,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评价。第四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供热企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工程建设 设施改造、用户发展和供热保障情况进行监督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工程建设和供热发展计划 每年8月3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供热保障计划.第四十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热信息化监管,运用智慧供热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供热信息综合应用。供热企业的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应当与供热主管部门的智慧供热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第四十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报装服务进行监管.督促供热企业履行报装服务责任、第五十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一条.供热企业供热能力不能满足其供热范围内热负荷或者供热企业提出申请的.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调整其供热范围,依法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第五十二条.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无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实施应急接管.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三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的监督检查、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五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在供热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