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 山东省供热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采暖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 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处理供热重大事项,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大数据 城管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积极发展智慧供热,加快智慧供热系统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的智能化水平。第七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节能减排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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