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服务与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和落实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制度 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 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供热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表明身份,佩带统一标志 文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退还或者减收相应热费。第四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建设远程监控调节平台,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实现室内温度实时监测和供热参数智能化调控,保障供热效果.第四十一条。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申请测温的 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测温.测温时间为每日八时至十一时和十四时至二十一时.热用户要求在其他时间段测温的,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协商确定 测温应当使用检定合格的测温器具 测温记录一式两份。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签名或者盖章后各自留存。第四十二条,供热企业对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一。供热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二 门窗关闭三十分钟以上且室温稳定、三,测温点位于房间中心且距地面一点五米处、四,散热装置无覆盖物.五、避免阳光直射或者其他冷,热源干扰测温传感器、六,测温器具稳定放置、七,不存在影响测温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四十四条,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供热企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卧室,起居室温度在十六摄氏度以上、不满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三十.二,卧室,起居室温度在十四摄氏度以上 不满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六十、三,卧室。起居室温度不满十四摄氏度的 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供热企业拒绝测温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供热的,应当退还相应天数的全额热费,供热不合格天数从热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检测申请之日起至供热企业检测供热温度达到供热标准之日止,相应热费的退还应当在每年采暖供热期结束后至当年5月31日前办理完毕,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 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以依法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 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