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落实浙江省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依据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一步提高居住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改善浙江省居住建筑的室内热环境,实现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要求 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单幢居住建筑内设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配套服务用房、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1、0.3。居住建筑的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供暖、通风与空调、给水排水。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并应按规定应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耗,使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设计计算节能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1.0,4.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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