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建筑设计4、2、1,公共建筑的主体朝向应考虑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太阳辐射得热等因素。并宜采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浙江省各地市主导风向频率与风速参见附录B 4。2、2 公共建筑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甲类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 40 4.2。3.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平均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1.整幢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0 70。2.甲类公共建筑的东,西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南。北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3,乙类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 5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与屋顶总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3 4.2、4。甲类公共建筑平均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 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 平均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 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4。2、5,甲类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限值应符合表4,2 5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 必须按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4,2.6,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在每个开间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其中甲类公共建筑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的可开启部分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4 2 7、建筑中庭空间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宜设置机械通风设施,4,2、8。公共建筑南 东、西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及屋顶天窗应采取遮阳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挡板式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2,南向宜设置水平式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3、屋顶天窗应设置固定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4.建筑遮阳设施应兼顾通风及冬季太阳辐射得热、5 遮阳设施应安装牢固 且不应影响所在建筑部位的保温 防水等性能,6,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参见附录A 4。2,9,当公共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双层幕墙,2,玻璃幕墙宜采用双腔中空玻璃.3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0 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璃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并应符合第4,3,1条的规定.4.2。10,屋面的保温隔热宜采用下列措施。1.平屋顶宜采用不同构造形式的种植屋面或架空隔热屋面等.2。屋顶宜采用平,坡屋顶结合的构造形式、合理利用屋顶空间,屋顶可设置花架、种植攀缘植物,盆栽、箱栽植物等、3,屋顶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或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减少外表面太阳辐射得热 4.2。11 地下空间宜设置采光天窗,采光侧窗,下沉广场,庭院 导光设施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光.4。2 12、当公共建筑外墙采用砌体时.砌体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4,2,13。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及其保温隔热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