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出行无障碍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标准要求.构建无障碍居住.道路通行和公共交通服务体系.第十五条 新建 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 未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施工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质量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第十七条,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试用意见。一。道路、轨道交通以及机场,车站 客运码头 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 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四,金融,邮政、通信以及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场所.五,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 其他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专门为儿童设计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妇女联合会组织儿童代表试用,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场所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专门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有需要者提供服务的场所,应当优先进行改造 不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进行改造 属于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无障碍改造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无障碍社区建设和改造。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服务功能 为有需要者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无障碍住房,并优先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需求、公共住房项目的无障碍住房信息由住房和建设部门在公共住房选房清单中标示注明,商品房项目中的无障碍住房信息由住房和建设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清单以及网签系统上标示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销售平台和现场公示,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社区基层组织提出经费补助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汇总报送区残疾人联合会或者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二十二条。下列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一,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二.机场 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地铁站点,三。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第二十三条、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配建母婴室和无障碍卫生间或者厕位.并保障在运营期间正常使用,一,机场。车站、客运码头 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和地铁换乘站点,二。学校,医院、门诊部、公园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四,商场,酒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鼓励商务办公场所设置母婴室或者兼容母婴室功能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周边人行道信号灯应当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公共文化设施,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医院。大型商场,酒店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识或者残疾人证、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专用标识或者残疾人证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鼓励其他类型停车场经营者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按规定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但未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推动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无障碍化 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厢内外设置并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公交导盲系统,并配备上下车衔接辅助器具 提供服务.途经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文化设施.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学校 医疗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区域的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应当优先配备无障碍设施、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为残疾人或者其他出行不便利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投放无障碍出租汽车.鼓励出租汽车营运企业投放无障碍出租汽车,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公交站点作为校车停靠点,未设公交站点的社区,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设置港湾式校车停靠点.第二十九条、无障碍设施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工作 并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及时设置防护栏.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第三十一条,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应当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第三十二条,无障碍设施标识应当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引导标识系统,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设施标识,并做好管理维护工作、保障正常使用、涉及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提示应当设置中英文标识或者提供中英文语音播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