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 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 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 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第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 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 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 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第八条.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拓展可视.可听,可行,互动式的应用场景,产品和服务,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便捷地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