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 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第八条,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 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拓展可视.可听,可行 互动式的应用场景、产品和服务、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便捷地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