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 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 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 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 技术支撑、共建共享、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 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 技术创新 公益赞助 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 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第八条、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 推广和应用。拓展可视、可听,可行,互动式的应用场景 产品和服务、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便捷地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