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 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 交流信息 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 交通运输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 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第八条。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 推广和应用 拓展可视.可听,可行,互动式的应用场景 产品和服务、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便捷地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