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 设计 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 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第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条.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 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第八条,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拓展可视,可听,可行,互动式的应用场景。产品和服务,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 便捷地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