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 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 共建共享、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 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立和完善政府 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 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 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第八条,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拓展可视、可听。可行,互动式的应用场景。产品和服务,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便捷地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