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并坚持规划先行 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第八条,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拓展可视 可听,可行,互动式的应用场景。产品和服务 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便捷地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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