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 规划.设计、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 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 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 共建共享,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 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 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 第八条。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 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拓展可视.可听,可行.互动式的应用场景.产品和服务,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 便捷地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