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城市建设,是指按照通用设计理念.制定制度规则、规划、设计 改造和管理城市,为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以下统称有需要者,出行 交流信息,享受服务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第三条。无障碍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广泛受益的原则 并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 技术支撑.共建共享。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市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市残疾人联合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组成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区无障碍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第六条.建设无障碍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和完善政府 市场 社会和个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共同推动无障碍城市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融资,技术创新,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支持无障碍城市建设,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无障碍城市建设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建立本市无障碍城市数据信息平台,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数据互联互通和智慧化应用。第八条.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拓展可视。可听。可行,互动式的应用场景、产品和服务,让有需要者能够平等 便捷地共享科学技术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