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标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市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其他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无障碍城市建设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情况 及时调整,修改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 设施、产品,信息以及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标准。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借鉴国际经验,组织制定无障碍地方标准,健全完善无障碍设施和产品检测认证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制定和完善无障碍企业.团体标准。第十二条。城市地名,公共场所名称和导向标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做到规范,准确 针对性。指引性强,无歧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上述标识.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际化城市建设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中英文城市导向标识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无障碍城市建设的规划,标准和政策时,应当征求有需要者的意见,涉及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定人群的,还应当征求相关特定人群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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