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无障碍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引导和鼓励科研单位 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为有需要者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公共服务类互联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方便有需要者获取相关信息.第三十五条。鼓励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和产品,开展信息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与无障碍化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在即时通讯,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 网络购物和线上约车等服务中提供无障碍支持.将无障碍化纳入产品和服务的日常维护流程 鼓励开发针对特殊群体融入社会的无障碍应用程序,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举办有听力残疾人参加的大型会议和活动时.应当配备手语翻译或者字幕,第三十七条.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加配字幕。每天至少安排一次手语新闻播报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鼓励制作发行其他形式的无障碍影视作品 第三十八条 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无障碍阅览室或者阅读专区。提供盲文,大字,易读以及有声读物,配备语音读屏软件.为有需要者阅读书籍、使用网络提供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儿童图书馆或者开设公共图书馆儿童阅览专区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将下列政务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声版。提供给市,区公共图书馆、供残疾人以及其他有需要者阅读,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 统计部门年度统计公报中的重要数据资料。四.与残疾人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鼓励出版盲文版,图片版。大字版等无障碍读物、第四十条 鼓励食品。药品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外形或者外部包装设置无障碍识别标识.技术和语言 方便有需要者识别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