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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五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办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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