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五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提出义务教育经费年度计划建议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由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 专门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和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经费,加大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扶持农村地区,三峡库区 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用于义务教育,不得抵顶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教育经费.第五十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义务教育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学生就学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第五十七条,教育费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用于义务教育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拨款,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每学期将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