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免费提供教科书、第三条、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四条、市 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 科学配置义务教育教学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 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缩小区域之间 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社会发展要求改革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六条,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目标考核制度。把实施义务教育情况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年度和任期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 加强对学校.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推进素质教育等工作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