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学校.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等因素.编制学校布局专业规划,学校布局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进程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学区范围内用地规划,导致学校接受学生范围扩大或者人数增加的,应当保障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用地。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根据规划需要 设置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学校。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进行调整、确保学生就学 学校不再保留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经费应当全部用于学校建设.需要迁移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学校.第十九条.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 由区县.自治县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村级教学点,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学校教师周转用房、配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第二十一条,新、改,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符合选址.消防、防汛 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教育用途、经依法批准。学校对外投资以及对学校各类资产进行处置的。其收益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风险性投资或抵押担保、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按照随机原则合理编班,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限制大班额教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额教学、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 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 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 规划设置专门教育学校。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第二十六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的.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执行机关隶属关系 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九年制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予以保障,专门教育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指导,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其户籍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联系制度 社区联系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生活管理,安全管理 卫生管理等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学校周围两百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网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学校门口五十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学校周边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已设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迁移,拆除。关闭相关场所和设施,或者迁移学校、第二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场地的维修、改造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维修 改造、经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改,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设置安保人员岗位,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安装警校联动的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学校投保学生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派驻校园警察 保证校园安全.第三十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费的、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 未在开学前公布的,禁止向学生收取费用。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考核.培训.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依法办学,民主治学,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培养,选拔.使用和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本市实行校长交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