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核定学校编制和岗位的,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或者不按照规划修建学校而影响义务教育实施的,四 学校建设不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 或者不符合选址、消防,防汛 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的,五。违反规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的、六。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的。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八,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 侵占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 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第六十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置教职工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三,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四、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五、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的,六,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评学校和教师单一标准的 七、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第六十一条.学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学生劝其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 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四.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竞赛、考试成绩和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的,五.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六、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七.将学校资产用于风险性投资 作抵押担保.或者擅自出租,出让.改作他用的,八,没有按照规定组织教师支教、或者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九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的,十,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 十一。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补课的.十二、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或者考核教师和学生单一标准的、十三,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的.十四,未按照规定执行课程计划,开全开足课程、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 综合实践等课时 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十五 安排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少于一小时的。十六 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十七.未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或者未按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八,违反规定使用教育经费,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的,第六十二条、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的,二。举办 参与举办学生有偿培训补习活动 或者在工作日到校外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三。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的。四,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生单一标准的,五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参加支教的 六、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 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教师有前款第一项情形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四条。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 未经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由其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