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不得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学校和教师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科目 开足课时、不得增减课程门类 难度和课时.不得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补课。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理想信念.民族精神 时代精神 公民意识 社会主义荣辱观.法制观念,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 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技能培训和疾病预防,青春期知识等健康教育。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学校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音乐 舞蹈、书法和绘画等教学 开展课外文化艺术活动 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和改进综合实践教育 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劳动习惯和创新精神,初级中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实用技艺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进行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等自我保护能力 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第四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素质教育为主要指标的学校教育教学评价体系和以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指标的学生评价体系,不得以升学率.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单一标准、第五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培养良好习惯,共同教育和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