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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 按月向市或区县。自治县。市,航运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和资料。第三十四条,市或区县.自治县,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以及港口.码头、船舶停靠站点进行监督检查,航运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第三十五条.航运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二 查询.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证照。文件,账册及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六条.执行公务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航运管理行政监督检查车,艇应当配备专用标志灯饰和喷印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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