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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国家规定,按月向市或区县 自治县,市、航运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市或区县.自治县,市,航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以及港口。码头 船舶停靠站点进行监督检查 航运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第三十五条.航运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二。查询,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证照。文件。账册及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六条,执行公务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航运管理行政监督检查车。艇应当配备专用标志灯饰和喷印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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