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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输服务。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 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包括船舶代理 客货运输代理.船舶管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七条。获准从事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可以接受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委托。负责对船舶营运、船员。机务,商务,安全等进行管理,按协议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港口业务经营者不得同时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九条 港口客运站,其他船票销售点,应当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 第三十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代办业务.二,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三。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四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五,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七,其他损害旅客合法权益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十一条.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二.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或财物。三、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船票。四 其他损害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可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 救灾 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但征用机关应对其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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