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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输服务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旅客 托运人 收货人,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 港口作业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包括船舶代理,客货运输代理。船舶管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七条,获准从事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可以接受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委托.负责对船舶营运。船员.机务,商务。安全等进行管理、按协议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港口业务经营者不得同时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九条。港口客运站 其他船票销售点、应当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 第三十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代办业务。二、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三,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四,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五 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七。其他损害旅客合法权益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 二.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或财物,三、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船票、四,其他损害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可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 但征用机关应对其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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