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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包括船舶代理 客货运输代理 船舶管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七条,获准从事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可以接受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委托,负责对船舶营运,船员.机务,商务,安全等进行管理.按协议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港口业务经营者不得同时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九条。港口客运站.其他船票销售点,应当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第三十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强制代办业务、二。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三,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四.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五,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七,其他损害旅客合法权益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二 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或财物 三,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船票,四。其他损害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可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 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但征用机关应对其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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