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 港口作业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包括船舶代理、客货运输代理。船舶管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七条 获准从事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可以接受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委托.负责对船舶营运,船员.机务,商务 安全等进行管理 按协议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港口业务经营者不得同时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九条。港口客运站.其他船票销售点,应当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第三十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代办业务,二.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三,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 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四,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五。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七,其他损害旅客合法权益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十一条。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二,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或财物.三 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船票,四.其他损害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可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者 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但征用机关应对其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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