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包括船舶代理,客货运输代理,船舶管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七条、获准从事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可以接受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委托、负责对船舶营运。船员。机务 商务 安全等进行管理。按协议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港口业务经营者不得同时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九条。港口客运站 其他船票销售点,应当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第三十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制代办业务,二、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四、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五、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七、其他损害旅客合法权益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二、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或财物。三、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船票,四。其他损害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可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 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者 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但征用机关应对其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