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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包括船舶代理 客货运输代理,船舶管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第二十七条,获准从事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可以接受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委托,负责对船舶营运 船员,机务 商务、安全等进行管理,按协议收取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港口业务经营者不得同时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九条、港口客运站,其他船票销售点,应当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 第三十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代办业务。二.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三,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 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四 租借 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 五、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七.其他损害旅客合法权益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十一条.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二、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或财物、三,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船票,四,其他损害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可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但征用机关应对其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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