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服务。第二十六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可以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它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水路运输服务业包括船舶代理、客货运输代理,船舶管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第二十七条,获准从事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者可以接受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委托,负责对船舶营运 船员、机务。商务。安全等进行管理,按协议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港口业务经营者不得同时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 第二十九条.港口客运站.其他船票销售点。应当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第三十条。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代办业务。二,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三 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四 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 五。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七,其他损害旅客合法权益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十一条、销售船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二,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或财物 三.以不正当手段销售船票.四 其他损害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可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 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者 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但征用机关应对其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