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客货船运输,第十七条.客,渡船应当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 客,渡船变更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应当事先报经航运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三十日在沿航线各停靠站点发布公告,但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变更的除外。第十八条.禁止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第十九条 客船的服务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配置 客船舱室等级由航运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审定,第二十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 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二.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三。在船舶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五,超过核定载量载客或载货.六,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七 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容船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价格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客船票价自备案之日起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布。满三十日生效,第二十三条.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不得承运天运单的货物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在其船舶上从事各种服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并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