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客货船运输、第十七条。客.渡船应当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客,渡船变更航班。发航时间 航线。停靠站点.应当事先报经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并提前三十日在沿航线各停靠站点发布公告 但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变更的除外,第十八条 禁止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第十九条、客船的服务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配置.客船舱室等级由航运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审定 第二十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二、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三、在船舶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四,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五。超过核定载量载客或载货,六、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七,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容船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价格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客船票价自备案之日起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布,满三十日生效。第二十三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不得承运天运单的货物、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在其船舶上从事各种服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并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