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客货船运输。第十七条 客。渡船应当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 客.渡船变更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 应当事先报经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并提前三十日在沿航线各停靠站点发布公告,但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变更的除外 第十八条.禁止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第十九条、客船的服务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配置.客船舱室等级由航运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审定.第二十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 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二、租借 转让 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三,在船舶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四。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 五、超过核定载量载客或载货.六,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七 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客运企业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容船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价格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客船票价自备案之日起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布.满三十日生效.第二十三条、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不得承运天运单的货物,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在其船舶上从事各种服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建立并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