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客货船运输.第十七条、客,渡船应当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航线 停靠站点航行,客,渡船变更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 应当事先报经航运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三十日在沿航线各停靠站点发布公告,但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变更的除外、第十八条,禁止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第十九条。客船的服务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配置。客船舱室等级由航运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审定.第二十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二、租借,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三。在船舶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四。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五,超过核定载量载客或载货 六,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七.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容船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价格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客船票价自备案之日起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布,满三十日生效,第二十三条.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不得承运天运单的货物,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在其船舶上从事各种服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并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