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客货船运输。第十七条.客、渡船应当按照核准的航班 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航行,客、渡船变更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停靠站点,应当事先报经航运管理机构批准,并提前三十日在沿航线各停靠站点发布公告、但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临时变更的除外,第十八条、禁止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 第十九条,客船的服务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配置.客船舱室等级由航运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审定 第二十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二.租借 转让 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三,在船舶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四,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五。超过核定载量载客或载货.六 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七。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 容船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价格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客船票价自备案之日起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布.满三十日生效.第二十三条,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不得承运天运单的货物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在其船舶上从事各种服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并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