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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管理办法 修订.第一条,为推动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海绵城市建设活动中的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行为,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积极参与并推动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入选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的专家.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建立,管理专委会,研究和决定专委会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专家选聘和管理,第四条,专家管理遵循,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第五条,申报进入专委会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并具有丰富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领域工作经历。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 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第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市城乡建委印发的有关通知要求进行申请。第七条。市城乡建委对申报人员进行筛选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城乡建委反映。第八条 市城乡建委向公示期无异议的专家颁发海绵城市建设专家聘用证书 聘期为3年。第九条、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用相关专家。第十条,选用专家的部门应当对专家抽取或选用结果.到位情况及专家意见等信息进行记录存档,以备后查 并及时反馈市城乡建委,第十一条.专家的工作职责,一、为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 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二 参与研究和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海绵城市建设重大科研课题的选题论证、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三,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咨询.论证等工作,四,参与低影响开发设施,产品.的评审、评估及推广应用工作、五。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工作,六 按照我市相关评价标准对申报建筑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价并授予星级,七,每年定期对各区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八,为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提供帮助,九,参与市城乡建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专家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上一年度的个人履职报告,第十三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一,对专委会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专委会的决定拥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二 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发 实事求是 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四,接到评估,验收及咨询等工作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确不能参加的。应在接到通知时告知对方、五.凡参加评审 指导或培训等工作的专家必须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六,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无故退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退出的,应征得选用部门的同意,七 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 的保密制度 八,协助,配合市城乡建委的监督,检查和相关培训、九,工作部门,职称和通信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通知市城乡建委、十.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指导及验收的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是被评审项目工作成员的。二。与被评审的项目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三.其他明显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第十五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审定.予以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3次及以上的,五.累计一年未参与任何专委会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六,未经同意,泄漏评审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八,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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