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违规船舶,可解除违规船舶动力.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或水路运输服务,二、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 成品油运输 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经营,三、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超出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四、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业、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拒不整改或拒不停业,五.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 六。利用年审不合格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第三十八条、利用报废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航运管理机构应没收并强制销毁报废船舶,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航运管理机构对驾驶报废船舶的驾驶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者通过分割市场、联合限价或约定不合理的经营条件等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 二,客船运输途中无正当理由将旅客转船或滞站揽客,三。超过核定载量载客或载货,四 低于客票载明的等级舱室安排旅客。五.强制代办业务 垄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六 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七 租借 转让、涂改水路运输许可证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有关货物运输单证、八.在服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双方对同一事项的委托或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水路运输服务费,九.其他损害旅客或货主合法权益和扰乱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分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二,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登记或新增其他营业性运输船舶未报航运管理机构批准,三,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 客 渡船未按照核准的航班、发航时间 航线.停靠站点航行,二,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货物未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签发运单,三.采用虚假宣传方式销售船票或向旅客收取票价外的费用.财物,四,港口客运站或其他船票销售点未按照公布的船票价实行联网售票,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水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而从事水路运输、二、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停业或歇业前未向航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三,客运企业服务人员未经职业培训或无证上岗,四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未按月向市或区县 自治县。市.航运管理机构报送运输统计报表和资料、第四十三条、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法缴纳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 并可处欠缴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航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上级或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航运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一,非法侵犯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向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许可证的.三,对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的开办申请不作为的,四,擅自改变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及违反法定程序处罚及处罚显失公正的,五.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或收费 罚款不使用规定的收据 以及收费、罚款不上缴的 六,使用.损坏扣押财物的,七。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