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第五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第五十四条,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第五十六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记录许可颁发 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五十七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 吊销,注销许可证后 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 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 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 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 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 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