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 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 防蝇、防鼠。防虫 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 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 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 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 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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