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 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 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 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 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 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 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 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保质期限。销售对象 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 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 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 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