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 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 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 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 罐头制品 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 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