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 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 成品的交叉污染,四 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 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 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 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 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 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