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 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洗涤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 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 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 乳制品 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保质期限 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 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