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 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 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 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 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 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 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