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 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 更衣、消毒,通风 照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 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 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原料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 酒 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 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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