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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 更衣,消毒 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 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 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 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 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 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 不乱用 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 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 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 质量监督部门 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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