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市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 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 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 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酒 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保质期限,销售对象 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