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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 办理工商登记后 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第三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五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二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 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 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 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 乳制品 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 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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