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 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商贸流通。教育 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