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 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第三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商贸流通.教育 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