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重庆市沥青路面精表处技术规范 DB50/T 1047-2020
  • 重庆市智慧工地建设与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50/T-356-2020
  •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重庆市坡耕地合理耕层评价技术规程 DB50/T 1042-2020
  • 重庆市丘陵山地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处理利用技术规程 第1部分:农作物秸杆 DB50/T 1011.1-2020
  • 重庆市丘陵山地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处理利用技术规程 第3部分:生活污水 DB50/T 1011.3-2020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重庆市政务活动车辆保障服务规范 DB50/T 1059-2020
  • 重庆市建筑工程红外热像法检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50/T-351-2020
第三章,食品检验,第四十五条,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三 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已进行过复检的.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第四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五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 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