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食品摊贩,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 污水池,垃圾场,站 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 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六 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 消毒剂、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四十一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第四十二条、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第四十三条,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 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