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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丧事管理,第三十一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殡仪服务点。健全服务规范 为丧主提供丧葬用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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