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丧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殡仪服务点。健全服务规范.为丧主提供丧葬用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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