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 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区 县.市 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单位供餐,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第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 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脂的行为 建设 农业.商务,旅游,价格.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 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 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新设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业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通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第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 应当达到纳管标准,第十一条.收集餐厨废弃物应当使用符合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收集容器。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应当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规,规章,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并对交付的餐厨废弃物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 市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 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就地处置的设备,技术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处置设施 并保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最终产生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记录就地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施就地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就地处置达不到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的。应当责令产生单位停止实施就地处置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处置经营的 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对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授予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需要,将市.县.市、划分为若干区域、由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 在许可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运输.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配备符合本市规定要求的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三.具有健全的技术 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四,具有作业机械,设备 车辆停放场所,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 规范.收集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三 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运输,四 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不得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敞开式运输。保持运输车辆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五。确保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运行 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接受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线监督,六 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所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流向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餐厨废弃物处置工艺和技术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 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 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 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五.法律 法规,规章和招标 招募,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二 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储存和处置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环境保护要求,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在线监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六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等资料报送市,县,市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七,设施设备停产、检修需要中断作业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县、市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置经营单位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环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严格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按照法律 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申报餐厨废弃物的种类、预测数量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未经隔油过滤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储存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投放或者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置未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七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记录餐厨废弃物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的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实施清运作业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将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别收集运输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 违反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使用密闭容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有丢弃,抛撒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未保持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在收集当日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所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 违反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台账、或者未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处置服务协议拒绝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 未保持在线监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未如实记录产品出厂流向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置台账并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 违反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设备停产检修未按照规定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