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6日。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环函,2011,247号、等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 氨氮,总磷,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等五项污染物。本办法所称的排污单位,是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工业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效期 最长不超过五年.2017年1月1日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后、需新增排污量的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有效期从实施有偿使用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第三条 排污单位均需通过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 继续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四条、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第五条、环保.财政。发改.物价.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核算和评估,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具体办理排污权核定,储备 回购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改 物价,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排污权交易指定平台 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拍卖。挂牌出让.协议转让等工作,第二章 排污权指标核定,第六条。排污权指标核定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的行为,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属地县区环保部门应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实际需要,核定辖区内企业的排污权指标、第七条、排污单位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排污权价格以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登载于排污许可证 并明确使用期限 第八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三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九条.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根据本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五年调整公布一次。第十条,排污单位应一次性缴清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第十一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现有排污单位,在本办法出台后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基础上给予优惠,在本办法出台6个月后至12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执行。在本办法出台12个月后。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 以交易形式获得排污权,交易价格实施市场调节,本办法出台前未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现有排污单位,在本办法出台后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基础上给予优惠、在本办法出台6个月后,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以交易形式获得排污权、交易价格实施市场调节,第十二条,新。改 扩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第四章,排污权储备和回购、第十三条 市 县应通过预留、收回,回购等形式 建立排污权储备 排污权收回 回购来源主要包括。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因产品结构调整 治污工艺提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形成的在有效期内的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 被取缔以及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或项目未实施、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闲置排污权.第十四条,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排污权富余或闲置时,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市场交易或政府有偿回购。政府有偿回购价按照有偿使用取得价格。不高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价格、和剩余使用期限确定,市场交易需在项目合法前提下。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第五章.收入与使用管理,第十五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六条。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市得部分市.区共享,其中市级按总额的50,统筹.其余按企业隶属关系补助各区。市 区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第二十条,环保 财政,审计.发改,物价,部门应及时掌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的信息和排污权交易机构的排污权供求,交易信息应实时汇集到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国家 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区和跨县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市统一组织实施,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由各县负责 有关情况应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政发。2008,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