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 保障城市绿地有序实施.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城市.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文局研究制定了 杭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附件,杭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2017年12月26日、杭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障城市绿地有序实施.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城市,海绵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市区范围内各城区绿线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各县、市,参照执行。二。本管理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市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未建绿地控制线、纳入城市绿线管理的城市绿地包括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以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城镇建设用地外围,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主要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湿地保护区。风景林地,自然保护区、郊区森林公园。城市绿化隔离带等生态景观绿地.三,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 有效保护的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 协调城市建设.发挥绿地系统效应的原则,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绿化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规划中确定,五,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科学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编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明确各类绿地基本控制范围 确定区级以上公园绿地.隔离防护林或卫生防护林带等防护绿地、大型生产绿地和城镇建设区外围生态景观绿地等的绿线.六 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绿化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内容,组织编制绿地近期建设规划、推进城市绿地有序实施,绿地近期建设规划是制定城市绿地年度分期建设计划的重要依据、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绿化部门定期开展绿地实施评估工作。七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以及绿地系统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细化绿地规模 指标和复合利用的相关要求,确定附属绿地以外各类城市绿地的界线,规定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定位。定性,定量的规划控制要求,划定其绿线,八。高标准实施城市绿地 推动城市绿地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实现绿地面积拓展和绿地质量提高.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实施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以及绿地近期建设规划有关要求进行建设,现状保留地块和已批地块改造与重建时必须按照相应的绿线控制要求执行,九、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配套设施,提高绿地使用效率 鼓励城市绿地进行复合利用 复合利用主要包括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与公园性质相关的文体设施建设等 在不影响绿化效果及主要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引导绿地进行地下、半地下空间开发。并优先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加以利用。绿地地下,半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原则上应遵循以下要求.绿地规模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除必须的交通。市政,绿化设施外。不应进行地下.半地下空间开发.绿地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开发利用地下、半地下空间的占地面积不宜大于绿地总面积的50,并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等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十、城市绿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绿线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绿化部门组织论证并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 方可调整、调整城市绿线不应减少绿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地的。应按照占整补整、就近补足的原则等面积补足 十一.城市绿线应实现数字化管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绿化部门利用杭州市地理空间框架建立城市绿线数据库、实现城市绿线划定和实施的动态管理,十二、批准的城市绿线由市规划部门.市绿化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监督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检举的权利、十三.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设置其他设施。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限期拆除,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十五.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未经论证批准、擅自在己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本办法由市规划部门,市绿化部门共同负责解释.十七.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