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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二十一条,提倡不保留骨灰、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 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 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第二十二条,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 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 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 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 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第二十三条,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 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 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第二十四条,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 公路,国道,省道 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 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 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 不留坟头.第二十五条,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 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牟取非法利润 第二十六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 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 地面不留水泥 石块等建筑的坟头、第二十九条。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 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第三十条。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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