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二十一条,提倡不保留骨灰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 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 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第二十二条,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 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 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 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四条、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第二十五条,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 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第二十六条,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公墓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公墓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 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第二十九条、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第三十条、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