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二十一条.提倡不保留骨灰。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 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第二十二条,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 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第二十三条、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 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第二十四条,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 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 深埋、不留坟头,第二十五条.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牟取非法利润。第二十六条,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 村死亡人员的骨灰 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第二十九条、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 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 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