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二十一条,提倡不保留骨灰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 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二十二条,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 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 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第二十三条、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 应当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公墓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第二十四条。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 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 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 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 不留坟头。第二十五条,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第二十六条、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第二十九条。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第三十条、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 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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