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二十一条。提倡不保留骨灰,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 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 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二十二条.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 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 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第二十三条.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 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四条.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 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第二十五条、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第二十六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 墓碑高度与面积,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 第二十九条、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 第三十条。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 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