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二十一条.提倡不保留骨灰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 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 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第二十二条 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 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 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 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第二十三条,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 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 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第二十四条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 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文物保护区 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 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 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五条。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第二十六条,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 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 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 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 第二十九条.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外 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第三十条,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 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