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第十五条,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 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 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三 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 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 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 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 不得再生育。第二十一条、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 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 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第二十三条、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名转写规则。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姓名中严格禁止带有宗教极端含义和色彩的文字.公安部门落户应以 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亲子关系声明以及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