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第十条、卫生计生 教育。科技、文化.民政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优育.生理卫生 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第十三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