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 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 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三至八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十倍。第四十四条,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 社会抚养费按三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 按五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八倍征收、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的.由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双方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违法当事人一方所在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方所在县,市,不得再行征收、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由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收决定、第四十八条 社会抚养费可以由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也可以由指定的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代收代缴.收缴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由县 市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照不足间隔期的月份给予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依法给予处分。二 农村居民三年内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 已领取、光荣证 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 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第五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市。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对出具证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不发给生育服务证或者故意刁难,侵犯公民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 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为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者提供条件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三。截留。克扣,挪用 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四。虚报、瞒报 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五.对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 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 予以撤销.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 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本条例相关奖励规定或者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 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三,侮辱 诽谤。殴打或者报复执行计划生育的公务人员的,四,因生育原因严重虐待妇女或者遗弃女婴 残疾儿的、五,打击报复举报群众的、六、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七,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